苏州工艺美术职业技术学院
自行采购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学校自行采购工作的监管,促进自行采购工作依法、规范、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自行采购。校内自行采购是指对未纳入校内集中采购范围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实施的采购,即预算金额在小于5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项目、预算金额小于10万元的工程项目。校内自行采购的货物、服务项目由学校各部门自行组织采购并对其负责,工程类项目由学校后勤处组织采购。
第三条 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对校内自行采购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学校纪检部门适时进行抽查和负责问题线索处置工作。
第四条 采购监督工作坚持“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实事求是、责任追究”的原则。
第五条 参与学校自行采购工作的部门和工作人员应自觉接受监督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 自行采购相关要求
第六条 采购人应当尽可能完整、详细地明确采购需求,以便于潜在供应商作出合理的估算和报价。
第七条 为满足我校应急维修、改造工程的需要,预算金额小于10万元的工程项目,后勤管理处可采用谈判、询价方式选择供应商进行承接。(邀请单位原则上不少于3家)
第八条 预算金额小于5万元的货物采购项目,申购部门应申请网上商城政府采购。如属于下列情形:
1.江苏省省级政府采购网上商城中货物无法满足采购需求的;
2.江苏省省级政府采购网上商城中货物价格高于其他方式采购的。
申购部门可通过《货物采购申请表》申请自行采购方式,经审批同意后采用普通网上商城采购、谈判、询价、市场直接采购等其他方式进行采购。申购部门不得未经审批同意擅自进行自行采购。
其中预算金额小于5000元且单价小于1000元的货物采购项目申购部门无需申请审批即可自行决定采购方式。
货物采购不得以品牌、规格为由规避网上商城政府采购方式。
第九条 预算金额小于5万元的服务采购项目,申购部门通过《服务项目立项表》申请自行采购方式,经审批同意后可采用谈判、询价、市场直接采购等其他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其中预算金额小于5000元的服务采购项目申购部门无需申请审批即可自行决定采购方式。
第十条 预算金额5000元(含)以上的校内自行采购项目采购结果应提交部门会议研讨决定,形成会议纪要。
决策过程及结果应当作书面记录,在部门内部进行公示(部门会议宣布或公示栏公示),并存档备查。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预算金额、采购方式、供应商报价等内容。
第十一条自行采购程序
(一)采用普通网上采购方式的,按如下程序组织实施:
申购部门应先进行网上商城调研,取得需采购货物在网上商城的价格分布情况,经办人应本着货比三家的原则,在货物规格型号等一致的前提下,择优选择成交供应商(预算金额5000元以上项目采购结果需经申购部门会议审议),完成下单采购。
(二)采用谈判方式采购的,按如下程序组织实施:
1.申购部门应先进行市场调研,取得符合采购项目要求的供应商信息及相应市场价格信息,并经部门会议成立三人(含)以上采购小组,确定邀请的单位名单(原则上不少于3家);
2.采购小组与受邀供应商针对价格、供货期、付款方式、标的技术参数要求等进行谈判并择优选择成交供应商;
3.申购部门会议对采购小组的谈判结果进行审议,最终确定成交结果(成交供应商、成交价、供货期、质保期、付款方式、具体要求等)。
(三)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的,按如下程序组织实施:
1.申购部门应先进行市场调研,取得符合要求的供应商信息及相应市场价格信息,并经部门会议成立三人(含)以上采购小组,确定邀请的单位名单(原则上不少于3家);
2.采购小组制定询价函(应包含采购清单、供货期、付款方式、技术要求等)并由部门负责人审签;
3.采购小组向被邀请供应商发送询价函(电子邮件或传真),并在规定的接收时间内接收供应商报价回函后整理回函情况,并推荐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经申购部门会议审议同意后,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并通知未成交供应商未成交原因。
(四)采用市场直接采购方式的,按如下程序组织实施:
1.申购部门应先进行市场调研,取得符合要求的供应商信息及相应市场价格信息,并经部门会议成立三人(含)以上采购小组;
2.采购小组应本着货比三家的原则,择优选择成交供应商并完成采购;
3.申购部门会议对采购小组的采购结果进行审议。采购小组须将市场采购具体情况汇总整理成书面说明材料并存档。
4.预算金额小于5000元(单价小于1000)的货物采购项目及预算金额小于5000元的服务采购项目,申购部门可不成立采购小组,由经办人直接进行采购,无需备案。
第十二条 采购完成后申购部门填写《自行采购情况备案表》,并附相关采购资料(会议纪要、供应商报价单或网上比价截图等),一式两份,一份交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一份由申购部门留档。
第三章 监督内容及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监督是否存在将应该集中采购的项目进行分拆、规避学校或政府集中采购的行为。
以下情形属于分拆项目、规避集中采购:达到学校或政府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未申报集中采购;能向一个供应商采购的项目进行分拆,分拆项目金额未达到学校或政府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等。
第十四条 其他监督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监督自行采购是否按规定履行集体议事程序;
(二)监督自行采购是否按规定进行公示;
(三)监督自行采购是否有书面记录并存档。
第十五条监管部门对参与学校采购工作的部门及人员违反采购相关规定和工作纪律的要及时制止,提出纠正意见。情节严重的,向学校汇报并由相关部门依法依纪依规予以处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七条本办法解释权归苏州工艺美术职业技术学院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所有。
附件:自行采购情况备案表